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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纪检监察》第2期

【发布时间:2016-05-25 16:22:46】 【阅读次数: 】 【来源:】【我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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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声音

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释疑解惑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经验交流

做到“三个强化”实现“三个到位”

高质高效办结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

 

信息动态宣教月专辑

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第十七个党风廉政

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

 

洪湖论坛

“书记”即责任

权威声音

 

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人民日报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

【案例】

2015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以广东为例,数据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受理与审结的案件数均连年攀升。2014年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82.2%,其中审理厅级干部人数比2013年增长165%;2015年受理案件数比2014年增长了162%,其中审结厅级干部人数比2014年增长167%。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王衍诗说。

416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418日,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421日,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512日,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个多月以来,一个个“大老虎”被查处再次表明,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强度不降,任何人违法乱纪都不要寄希望于侥幸逃脱或重罪轻罚。

批评教育可以代替硬处理?

不能割裂“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

【案例】

今年129日,中央纪委公布了2015年给予十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况,这些干部因严重违纪,有五人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四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降为正处或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5日,中央纪委又公布了四川省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和湖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两人分别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在中纪委官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这些年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发现不少“老虎”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委“三转”的改革深化,大多数纪检干部过去以办大案为英雄的理念逐渐得以转变。吉林2015年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共谈话函询591人;江苏防止小错拖成大错,今年以来共谈话函询省管干部163人;湖南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今年13月共开展谈话函询434人次,同比增长675%……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理念逐渐贯穿于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

在转变片面抓大案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偏向某一种形态。有的地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比如,有地方党委书记收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后,直接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根据谈话效果及干部态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是否属实,事后并不对线索及干部反馈进行核实,这就容易造成线索遗漏。此外,有的地方在利用函询要求干部说明有关情况时,并不进行全面核查,有的采取抽查方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依据暂存起来。因此,既要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也要充分发挥后面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运用第一种形态最简单?

警惕“容易论”,提高能力担当

【案例】

今年223日,经过江西宜春市纪委初核之后,市纪委副书记对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朝(化名)就违规放贷、投资入股旅游地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起初,张朝一直不敢直面问题,含糊其辞,认为交代自己存在的问题就是“自断前程”。后来在市纪委副书记中肯的开导下,张朝慢慢意识到这样的诫勉谈话是“组织在帮助我、关心我,在咬我的耳朵,让我出出汗,扯住我的袖子,要我及时收手”。最终,他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谈话之后,市纪委就其他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没有影响张朝提拔进步。张朝感慨万分:“若不是市纪委的同志帮助我及时收手,怕是我会依然侥幸下去,必定酿成大错。”

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如上述案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仅仅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因此在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更加耐心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一位纪检干部说道。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来看,确实如全会所指出,责任、力度和难度都在上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幅增加。

同时,对于问题线索,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下运用后面三种形态,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和能力。有的地方已经进行制度性探索,如广东清远市正在制定《清远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列出39种谈话提醒情形,给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明确依据。

因此,运用好“四种形态”要结合纪委“三转”的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把握好政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齐心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赵兵)


释疑解惑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61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因此,《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说,对发生在201611日之前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一年还是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对程序问题不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一年。

分析意见

我们经研究,原则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1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1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1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1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就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            (钟纪晟)

 

经验交流

 

做到“三个强化”  实现“三个到位”

高质高效办结省委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

曹市镇纪委

 

今年3月,曹市镇纪委接到了由市纪委转来的关于省委巡视组交办的6个信访件,其中署实名件3件,匿名件3件,信件中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3个人,2个单位,情况复杂,问题突出,调查取证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涉及到的都是老百姓十分关注和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此,曹市镇党委、镇纪委高度重视,把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信访件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强力作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到目前为止,交办的6个信访件已基本完成。在6个信访件中,发现违纪案件2件,涉及到3人,现已立案3人,1件经调查核实后,与信访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并签订了双向承诺书。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党委领导,确保调查专班力量到位

接到任务后,曹市镇纪委主动出击,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镇党委高度重视,由党委书记牵头,迅速召开各种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纪律,会后立即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组长、抽调了镇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农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形成了4个调查小组,为办理好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信访件提供了组织和人员保障。在此基础上,党委书记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纪委战线的同志克服困难,排除干扰,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专司其职,着力开展调查、取证、核实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信访线索处置到位

为了确保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信访线索高标准高质量地办结,使每宗信访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老百姓满意,镇党委、镇纪委强化工作专班责任,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对每宗信访件涉及到的人和事进行逐一的调查、取证、核实,坚决做到“7个必须”,即调查必须见到当事人、取证必须拿到原件、凡涉及到的人必须谈到、谈话必须在谈话室进行、记录必须完整真实、谈话人必须由专人陪送、核实必须真实有效。由于涉及到的人员多、事情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具体做到五个坚持:

是坚持集体研究分析案情,明确每件信访件的调查方向、重点和目标,细化调查内容、对象、时限和要求,确保调查工作快速有序开展。是坚持台账式管理。对省委巡视组转交的信访线索,我们制定了专门的台账,分类别进行归档管理,对每一个信访件的调查处理进程都进行详细的记载,所有信访线索实行销号式管理,这样,提升了办理时效。是坚持蹲下去,深入调查,深挖细找各类线索。为了把信访线索调查清楚,全面掌握事实的真相,工作专班夜以继日开展明察暗访,为信访件办理掌握了第一手材料。是坚持“面对面”谈话。采取横向交流、纵向约谈,全面掌握有关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真实想法,推动了案件线索的真相逐步凸现。是坚持案件办结“四审制”原则,层层审查把关。调查组报告由组长“一审”、镇纪委“二审”、书记和镇长“三审”、镇委委员会议上“四审”,确保事情调查清楚、证据充分有力、材料真实完整,责任界定明确,处理恰当到位。对每宗信访件的调查结果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强化真抓严管,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本镇实际情况,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一是开展惠农惠民补贴政策落实的大清理,对执行不力,补贴不到位,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党的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开展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的大盘查,采取明察暗访、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的办法,发动群众,紧盯节假日关键节点,坚决刹住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的歪风,对违规大操大办的党员干部将及时快速查处到位。三是开展财务、资产的大清查,重点清理单位职工的津补贴发放,村级财务运行、资产处置、征地分配等情况,一旦发现有违规现象,我们将抓住典型,重点查办,形成强大的震慑。四是开展干部作风的大整顿,切实解决干部的不作为问题。我们将严格作息时间,严格工作纪律,制定管用的约束机制,紧盯“慵、懒、散、拖”等问题,对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全镇风清气正。

 

信息动态

今年5月是全省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5月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围绕“践行《准则》《条例》,做遵规守矩党员”主题,积极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市财政局:513日上午组织局中层以上党员干部67人赴湖北省汉口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财政干部实地参观了服刑人员生活场所和劳动场所,听取了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此次活动通过用贪腐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让财政干部近距离感受党纪国法的威严,接受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让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和敲碎心怀侥幸者的贪念,接受法纪的洗礼,帮助党员领导干部牢固建立拒腐防变的思想堡垒,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市交通局:518,洪湖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共40余人,前往湘鄂西苏区革命烈士陵园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通过组织重温入党誓词、向烈士纪念碑敬献花篮、参观革命历史馆和烈士祠等活动,有力强化了该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履职尽责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市供电公司:近日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动员大会。会议明确,全市供电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深入践行《准则》《条例》,做遵规守矩党员,将“宣教月”活动与“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相结合,重点围绕召开一次宣教月启动大会、组织一次廉政约谈、开展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打造一条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链”、组织一次《准则》《条例》知识测试、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片,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助推供电公司为全市提供优质服务。

市妇联:512日牵头组织开展“清风满家‘廉’心共建”家庭助廉活动。家庭助廉活动由宣讲报告、座谈讨论、旁听庭审、动员倡议等环节组成,部分乡镇区办、市直科局主要负责人配偶,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配偶及市妇联全体机关干部共40余人参加。座谈会结束以后,与会的领导干部家属在市法院多功能会议室,集中观看了对石首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某受贿案庭审现场的同步影像。

新堤办事处:519,新堤办事处组织全处机关干部、处直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50余人到洪湖第一看守所进行警示教育。期间,看守所负责人介绍了基本情况并引导大家实地参观了在押人员的生活场所,切身感受铁门、铁窗、高墙内在押人员对自由的渴望,在特殊的环境和氛围中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

市人社局:520日下午举办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讲座,邀请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符伦荣科长主讲,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共100余人参加了学习活动。


洪湖论坛

 

“书记”即责任

 

“书”和“记”在古代汉语中都是文体的名称,后用来代指从事公文、书记工作的人员,并非显赫的官爵名称,唐诗中就有“知君书记本翩翩”“曾为六军掌书记”等句子。在西方现代科层制官僚系统中,“书记”(Secretary)一职属于最低的事务级、办事级人员。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马克思主义政党采用了这一称呼,将党组织负责人称为“书记”,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强调公职人员不是人民之上享有特权的官老爷,而是“人民的公仆”。列宁则提出要使公职成为“无利可图但是光荣的位置”。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时,从俄语翻译中选择了“书记”一词,显示出了区别于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鲜明态度和为民做事、不做官僚的决心。“书记”这个称呼一脉相承、延续至今,体现出对权力本质和党群关系的深刻认识。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政治组织的成员,然后才根据分工承担党交给的不同工作。党代表人民执政,人民把权力赋予党,党再把权力授予干部,通过法定程序向各个领域推荐合适的干部人选,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程序上讲,党内职务在先,行政职务在后,干部首先是党的干部。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身份是党内的书记、副书记,副职首先看是不是党委、党组的班子成员。听惯了这个长那个长,不习惯党内称谓,其实是忘记了根本。

曾几何时,“书记”这个称呼透着亲切,饱含着责任,承载着记忆。在急难险重的历史关头,书记的出现代表着党的领导,是主心骨、定海针。这些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干部干着干着忘记了初衷,模糊了自己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甚至把组织交给自己的任务视为与党无关的“业务”,把自己当“官员”看待。这种逻辑是糊涂的、错误的。走得再远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路,发展到什么程度也不能忘记初衷,无论何时何地,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只能是人民公仆,不是人民之上的特殊阶层。干部群众关系的实质,就是党群关系。

“书记”代表的是全面的责任,首要的职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好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书记要成为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表率,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以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人格力量,引领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员守好底线、奔向高标准。书记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第一责任人,无论是思想宣传还是经济社会民生工作,都必须不折不扣贯彻党的主张,体现党的意志。书记要当好“班长”,既要敢于担当、又不搞“一言堂”,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把党组(党委)一班人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让他们各负其责。书记要抓好党建工作,按照党管干部的要求选好人、用好人,充分掌握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情况,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同各种错误行为作斗争,出实招、有监督、敢问责,既要挂帅也要出征。

名实要相符,循名以责实。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只有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才是称职的名副其实的“书记”。

 

 

 

洪湖市纪委办公室                        20165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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